以色列人哪 …… 要起來向山嶺爭辯 …… 耶和華要與他的百姓爭辯,與以色列爭論 …… 我的百姓啊,我向你作了甚麼呢?我在甚麼事上使你厭煩?你可以對我證明 …… (彌六1至5)
「爭辯」一詞常見於舊約先知書,往往是神對祂百 姓的控訴。可悲的是,神竟要呼喚山嶺地基——這些次等受造物,來見證人類——最高等受造物的不是。
神與百姓爭辯,因為百姓的行為與所蒙的恩不相 稱。至高者委曲無奈地問:「我的百姓啊,我向你作了甚麼呢?我在甚麼事上使你厭煩?你可以對我證明。」神是有感情的,會因你我無理的態度而傷心!我們常以 為神沒賜福,但神在3至5節中說:1.祂曾救贖我們;2.曾領我們走曠野路;3.祂曾保守我們脫離許多我們不察的咒詛,並使咒詛變為祝福——包括「從甚亭 到吉甲所遇見的事」,使我們「知道耶和華公義的作為。」
在回顧神恩之後,你要怎樣回答神的問題?究竟是 我們虧欠神,還是神虧負了我們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