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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1月29日


慎言

……不 可作假見證陷害人。(出二十16)

作假見證不限於在法庭上,多少時候在生活中也常犯這罪。例如對於某人某事未經證實的負面資料,或我們對人的主 觀負面評價,一不謹慎,便會從口中溜出來,影響別人,不知不覺變成了誹謗。

神在十誡中的第九誡吩咐我們,說話必須誠實,不真的話、道聽途說的話、未經證實的事,都不該從我們口中說出 來。是的,我們應當敬畏神,小心我們的口,不能妄稱耶和華神的名。同時,我們也要尊重人,因為人是按神的樣式受造的。而「不可殺人」和「不可姦 淫」兩條誡命,是要我們尊重別人的性命,並珍惜自己身體的聖潔;「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」這一條是要我們尊重別人的名聲。這不單是「口德」的問題,更是愛 神、順服神和愛人如己的問題。弟兄姊妹,在言語上要毫無過錯確實不易,我也得承認自己並非完全人。但神既然命令我們要如此行,我們便要靠著聖靈的幫助,小 心謹慎地運用神給我們的嘴巴,作個誠實的見證人。

∼岑美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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